憲的说文解字
《说文解字》(大徐本)
卷别卷十下反切許建切頁碼第350頁,第17字續丁孫
憲
異體憲
敏也。从心从目,害省聲。
附注按:金文憲或不從心。
附注《說文新證》:「金文从目、害省聲。秦公鎛从心、𡩜聲,《說文》誤釋為从心、从目、害省聲。」
《说文解字系传》(小徐本)
卷别卷二十反切希建反頁碼第851頁,第3行,第2字述
敏也。從心、目,害省聲。
鍇注臣鍇按:《禮》曰:「發慮憲目,與心應爲敏。」
《说文解字注》(段注本)
卷别卷十下反切許建切古音第十四部頁碼第2009頁,第2字許惟賢第877頁,第13字
敏也。
段注敏者,疾也。《謚法》。博聞多能爲憲。引申之義爲法也。又《中庸》引詩憲憲令德。以憲憲爲顯顯。又《大雅》。天之方難。無然憲憲。傳曰:憲憲猶欣欣也。皆叚借也。
从心目。
段注心目竝用。敏之意也。
害省聲。
段注許建切。十四部。按害在十五部。此合音也。
章太炎说文解字授课笔记
引申為法者,猶軒(訓明)、豁、欣、昕皆訓明,謂明章也,猶宣佈也。典章之章亦訓明,皆謂宣佈,故憲或即顯之假字。今俗語「此人甚利害」,即訓敏之憲。
《禮記•學記》「發慮憲」,憲乃訓思。《周禮》號令發命曰憲,所謂懸諸象魏也。則憲章乃顯之借。
敏也。訓為法者難明,軒、憲古通,軒有明意,借為顯,訓明,宣布斯明,故曰憲。○不可解,說人利害(可怕)之害=憲,憲,敏厲也,⑴訓法之憲蓋非憲可引申,訓法,言其發布也,明也。⑵憲憲猶欣欣。欣訓同昕(昕有明意,軒豁之軒亦有明意)。憲之轉訓憲法者,謂明法宣布也(典章之章亦訓明,亦謂宣布也)。憲,明也,非憲直訓法也。此猶典章之章,初並無法則意,徒因典章之為物須章明以布于天下,故可引申,古言「緩急」、「存亡」,只有急、亡意,猶今人言利害只有害義也。○此與借為憲字說又異。⑶
憲憲猶欣欣(昕有明意)。軒、豁(軒亦有明意),訓法者,謂著明以示人也,猶典章之章初並無法則意,因典章之為物須章明以布於天下,故引申訓法者,係顯之假字。古言「緩急」「存亡」只有急、亡意,猶今人言「利害」只有害義也。○逖本以利害字即訓敏之憲字。
白话解释
宪,敏感。字形采用“心、目”作边旁,用省略了“口”的“害”作声旁。
字形解说
金文字形或從目、害省聲,或從心、害省聲;簡帛文字、篆文字形從心從目,害省聲。從心從目,以心目並用表示敏捷;害省聲,表示音讀。楷定作憲,隸變作。在六書中屬於形聲。規範字作「宪」。
憲字的相关索引
# | 书籍 | 索引 |
---|---|---|
1 | 汲古閣本 | 第690頁,第8字 |
2 | 陳昌治本 | 第871頁,第2字 |
3 | 黃侃手批 | 第664頁 |
4 | 說文校箋 | 第447頁,第16字 |
5 | 說文考正 | 第415頁,第18字 |
6 | 說文今釋 | 第1502頁,第2字 |
7 | 說文約注 | 第2555頁,第1字 |
8 | 說文探原 | 第5086頁,第2字 |
9 | 說文集注 | 第2208頁,第1字 |
10 | 說文標整 | 第274頁,第1字 |
11 | 標注說文 | 第432頁,第18字 |
12 | 說文注箋 | 第3592頁,第3字 |
13 | 說文詁林 | 第10297頁【補遺】第17571頁 |
14 | 通訓定聲 | 第2871頁,第3字 |
15 | 說文義證 | 第891頁【崇文】第3561頁 |
16 | 說文句讀 | 第1443頁 |
17 | 說文新證 | 第791頁,第1字 |
18 | 章授筆記 | 第428頁,第3字 |
19 | 古字詁林 | 第八冊,第961頁,第2字 |
20 | 古字釋要 | 第979頁,第9字 |